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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借名贷款(借名贷款纠纷中,名义借款人需要偿还债务吗)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0 04:11:34    


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如实际借款人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或者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贷款任务或增加还款保障或者规避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实际借款人寻找名义借款人出面申请贷款,或者名义借款人为了赚取利息差或好处费而将借款转借给实际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不便出面让名义借款人借款等等,有的碍于人情世故、有的有利可图,有的逃避规则空子,总之,借名贷款现象层出不穷。

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借款人使用,并由实际借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

借名贷款一般涉及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层是出借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无论为名还是为利,一旦实际借款人无力还款之时,名义借款人往往会被债权人被诉至法院,导致无端官司纠纷产生,“借名”一时爽,还债泪两行。

在诉讼中,名义借款人一般以自己非实际借款人为由抗辩。

但是,社会生活中的案情并非千篇一律,统一的抗辩理由法院是否都支持?在不同的案情前提下,名义借款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


一、借名贷款中债务偿还主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九百二十六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7月27日实施]

3. 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对以上晦涩法条,田律师归纳总结提炼以下司法实务裁判观点:

1、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参见(2021)川14民终92号、(2020)鲁16民终3560号

2、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参见(2019)辽民申645号、(2020)豫13民终3483号

3、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参见(2018)豫15民终789号

4、债权人明知实际借款人假借别人名义借款,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责任,参见(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344号

5、出借人明知是借名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实际形成隐名代理关系,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承担还款责任,参见(2016)湘01民终7407号

6、 银行明知是借名贷款仍发放贷款,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不用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职员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可作为证据采信,参见(2017)吉01民终2444号、(2018)吉民申214号

7、 名义借款人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借款时知道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名义借款人仅是借名贷款,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参见2014年长民四 终字第00188号

8、 名义借款人同意为他人借名贷款,应视为授权他人处分涉案贷款,名义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参见 (2017)苏07民终503号

9、 借款是否借款人本人使用,是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由此否定涉案借贷关系的真实有效,参见 (2016)晋10民终1824号

10、名义借款人以没有还款责任抗辩需举证证明:与实际借款人有委托关系;债权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此情况知悉并同意,参见 (2020)川民申310号


总之,田律师认为:

借名借款法律关系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在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明知自己为名义借款人,并对借款事实的发生知情的,名义借款人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1)若名义借款人不能举证证明出借人 知晓实际借款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若名义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知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3)若实际借款人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的,构成债务加入,应由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名义借款人有效抗辩及减损途径选择

在借名贷款法律关系中,一般会存在四方主体:贷款人、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

基于田律师以上分析,在诉讼中,名义借款人有效抗辩及减损可采取以下途径选择:

(一)主张合同不成立

这个抗辩理由其实是名义借款人没有主观借款的意思表示,也包括被胁迫、冒名签署合同的情形,借款合同因缺乏构成要件而不成立。

(二)主张合同无效

这里的合同无效情形具体包括《民法典》总则篇之法律行为无效与《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约定的合同无效。

(三)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实际借款人还本付息且出借人明知

出借人明知名义借款人既不是借款的使用人,也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更没有从借款事宜中获取任何利益,符合 隐名代理关系,由实际借款人还款。

(四)主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已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的存在

若实际借款人后续主动向出借人表明其是实际借款人,借款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的,说明各方当事人都认可实际借款人借用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债务由实际借款人负责。

(五)主张虽然没有披露实际借款人,但实际借款人承诺还款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如果出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对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表示拒绝的,在借款到期未得到清偿时,出借人可以请求实际借款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名义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在偿还债务后,可向实际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 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名义借款人在抗辩无效败诉并实际承担债务责任后,可依据合同约定及以上法律规定,向实际借款人或担保人追偿。


三、律师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正确认定及理解借名贷款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杜绝相关风险的产生,田律师建议名义借款人在以下方面进行注意与完善:

1、名义借款人会因为其“借名贷款”的行为承担很大的风险,因此,对于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名贷款”的,即使双方关系密切,也一定要慎之又慎。

2、名义借款人盛情难却下,答应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的,应当审查并分析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并及时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

3、若实际借款人拒绝签署协议,则应与其办理委托手续,并及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便于出借人直接向实际借款人主张还款。

4、 当面对已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实际借款人逾期还款违约情形时,名义借款人 应尽快根据个案情况对相关证据进行收集、提取、固定并核查相关证据是否齐备,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以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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