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于此,本团队特以《规定》为基础,结合最高院裁判案例对我国民间借贷纠纷中共同债务承担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以期对广大读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有所帮助。
《规定》对共同债务承担问题所涉及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规范:

共同债务
《规定》第1条明确了共同债务的含义,即“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虽然明确了共同债务的范围,但并未对何为“共同”、“个人”作出界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一是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三是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其中,第三点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来认定。例如,在《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沪02民终1232号)中,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即认为案涉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人
根据《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共同债务人是指“在借贷关系中,能够独立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包括共同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
共同债务人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其责任承担问题对债权人实现债权至关重要。因此,债权人在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要及时、全面地向借款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以防止因借款人或保证人不主张权利而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得到及时实现。
2.对于债务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的,应注意保存证明共同债务人存在的证据。例如:《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债务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债务人。”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每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也可以请求部分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债务人配偶
《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只有在债务人配偶向债权人明确表示该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否则,债务人配偶对该债务并不知情且未分享债务利益的,原则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一并要求其配偶承担还款责任,则在债务人配偶明确表示对该债务不知情且未分享债务利益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包括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债务、日常家事范围外的债务。其主要特征为以下三点:1.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3.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债务的存在。

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可以得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分享了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利益,包括日常生活所需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投资所负的债务。在此,需要强调两点:

1、对于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借贷,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即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基于上述规定,实践中可能出现债务人未举债但债权人却需承担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部分债务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债权人一般难以举证证明债务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

个人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的划分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杨宗义、杨宗荣等与李树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重要标准。反之,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日常生活”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必需费用支出,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家庭日常生活”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等多方面的支出,涵盖了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

法院对是否属于共同债务的审查及认定标准
根据《规定》,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按照《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一方借款时是否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用途,或虽未告知但能够证明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4.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形:
1.借款合同、借据由夫妻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
2.借款合同、借据由双方签字,但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具。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的上述规定并非对所有债务都需要进行审查认定,只有当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借款用途或者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时,才需要由法院对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审查认定。当然,如果经过审查认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除外。